我是专指的流通型的外贸公司,也就是没有自己的工厂,靠买断工厂的货物作外贸的.税种介绍详细一些,比如国税分那些,地税分那些,比率是多少?谢谢!
热心网友
1、你应申报缴纳的国税有:(1)增值税。你若是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税率是17%,进项税可以抵扣;你若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4%。(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应税所得额为10万元以上);27%(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至10万元);15%(应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2、你应申报缴纳的地税有:(1)营业税,税率为5%;(2)城建税,税率为7%;(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以当地政策为准。你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本市没有可咨询附近城市,加拨区号即可。根据语音提示:1号键是国税服务;2号键是地税服务。有人工咨询(按公务员上班时间)。
热心网友
增值税: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消费税也实行退税。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不实行退税,要按法定税率(17%,13%)征税。
热心网友
佳丽 说的对,还有进出口的增值税和关税在海关交
热心网友
外贸销售型是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出口可以退税)此税在国税上税.另加应纳税额的10%的附税(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全部在地税局上缴.然后就是所得税,按企业注册的年份税务局有规定,2002年及以后的企业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前的企业在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都为33%。
热心网友
对外物流型企业上缴营业说5%.另加应纳税额的11%的副税(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防洪费1%)全部在地税局上缴.对外销售型是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出口可以退税)此税在国税上税.同样有11%的副税.副税在地税上税.然后就是所得税,按企业注册的年份税务局有规定,有的企业在国税上,有的企业在地税上.
热心网友
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 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 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消费税、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增值税);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热心网友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三条 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一)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 第九条 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配额、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合资外贸公司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须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纳税,对其出口货物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 第十二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期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 第十三条 合资外贸公司可以加入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如加入须服从商会或协会的协调。 第十四条 合资外贸公司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合资外贸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与内地公司、企业举办合资外贸公司,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