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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酶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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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