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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以及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制定物权法,对明确产权关系,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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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牵涉到股权时,往往以“出资额”、“注册资本”、“资本额”、“股份”等名词取而代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此规定,公司对于股东投入公司的认缴出资只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法人财产权,而没有财产所有权,即股东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投资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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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就未明确提出过股权的概念,在牵涉到股权时,往往以“出资额”、“注册资本”、“资本额”、“股份”等名词取而代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此规定,公司对于股东投入公司的认缴出资只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法人财产权,而没有财产所有权,即股东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投资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股东所有。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理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出资所有权,而不是股权。因此,股东针对公司产权转让的客体也只能是“出资”,而不是股权。正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公司法》第35条才规定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而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制度。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的一个失误。股权的含义应当是比较好理解的。简单地说,它就是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特定财产权利。我国有法律称之为“投资权益”2比较恰当。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重大事务,并且公司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股权的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大相径庭,股权绝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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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就未明确提出过股权的概念,在牵涉到股权时,往往以“出资额”、“注册资本”、“资本额”、“股份”等名词取而代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此规定,公司对于股东投入公司的认缴出资只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法人财产权,而没有财产所有权,即股东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投资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股东所有。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理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出资所有权,而不是股权。因此,股东针对公司产权转让的客体也只能是“出资”,而不是股权。正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公司法》第35条才规定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而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制度。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的一个失误。股权的含义应当是比较好理解的。简单地说,它就是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特定财产权利。我国有法律称之为“投资权益”2比较恰当。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重大事务,并且公司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股权的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大相径庭,股权绝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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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就未明确提出过股权的概念,在牵涉到股权时,往往以“出资额”、“注册资本”、“资本额”、“股份”等名词取而代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此规定,公司对于股东投入公司的认缴出资只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法人财产权,而没有财产所有权,即股东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投资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股东所有。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理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出资所有权,而不是股权。因此,股东针对公司产权转让的客体也只能是“出资”,而不是股权。正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公司法》第35条才规定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而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制度。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的一个失误。股权的含义应当是比较好理解的。简单地说,它就是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特定财产权利。我国有法律称之为“投资权益”2比较恰当。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重大事务,并且公司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股权的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大相径庭,股权绝非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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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就未明确提出过股权的概念,在牵涉到股权时,往往以“出资额”、“注册资本”、“资本额”、“股份”等名词取而代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此规定,公司对于股东投入公司的认缴出资只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法人财产权,而没有财产所有权,即股东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投资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股东所有。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理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出资所有权,而不是股权。因此,股东针对公司产权转让的客体也只能是“出资”,而不是股权。正是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公司法》第35条才规定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而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制度。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的一个失误。股权的含义应当是比较好理解的。简单地说,它就是股东因其出资而享有的特定财产权利。我国有法律称之为“投资权益”2比较恰当。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重大事务,并且公司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股权的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大相径庭,股权绝非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