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澳大利亚悉尼S银行拟凭香港B银行开立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对。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然后,S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户从S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不久,S银行为信用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S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S银行的警觉。S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2. 案例: 我国某贸易公司从英国购进一批易燃液体化工原料,买方收到货后发现有少数包装不良导致轻微渗漏现象,但未及时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致使货物入库后渗漏日益严重,从而引起自燃火灾。事后,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其全部损失,卖方拒赔,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试分析此案。3. 案例: A与B谈判,愿以1万美元价格将某货物卖给B,B将此事主动告诉C,C到A处付款取物,A不愿将货物卖给C。A与C发生争议,此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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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例一:根据ICC500条款,这备用信用证有效。原因:按银行惯例,确定信用证的真伪的有效方法,是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了。对于受益人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开证行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开证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答案例二:跟单信用证一经结汇,即货物主权已经易主,所以一切该货物的全部事宜归货物新主人处理。答案例二:买卖交易本是公平、自主和自由的交易原则进行的(国际商法总义第一章),没有强买和强卖的行为;A货物主是有绝对行使此原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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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外汇担保业务,两者都是为了担保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并非为了支付,通常只起信用保证作用,如果申请人如约履行了自己的责任,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失去了作用,所以往往是备而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