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有特大型企业工作,前段时间领导让我自己找地方(本人工作很好,没有犯错误),但是还没有找到,而且花费了不少的金钱,期间该领导说给我找了个工作(他是在饭桌子上和别人讲的,后来我只是从别人那里听说的),现在整个单位的人事关系已经冻结,在我所在单位没有任何部门和人员正式口头或书面通知我的情况下,但是已经有几个月给我开的工资只有每月17.67元,生活已成问题,我想尽快工作,并且我的损失要回来,有什么好办法,或者有同样的案例和经历的朋友,请您告诉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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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补发克扣工资,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3、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月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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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求完全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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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加班时间以及加班报酬有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一般情况下,只要企业加班,很少能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36个小时内。但只要员工提供了加班,就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即每加班一个小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同分别计算)。公司只给很低的加班费是违法的,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请求查处,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克扣的加班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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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公平、正道只是写在书本上、画在标记上、挂在口头上、贴在墙壁上;就是在司法界,也是如此,更何况一个企业呢?什么特大型企业,都不过是特权阶级的钱袋而已。就阁下这种情况,你可以再说得明白一点,比如单位状况如何,你先前工资待遇怎样,你所在的省份、城市(这也很重要,不同的省份、城市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文件)和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等,才能够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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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你单位的背景你没有介绍清楚,为什么造成你要重新找工作?你现在是否正常上班?你的工资条是怎样写的,有哪些项目等等,你要写清楚才好回答阿。你这种提问,就是想帮你也无从下手。情况介绍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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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公道是没有的.中国这样的一个社会,哪有什么公道可找的.想都别想了.小时候,你一定学习过董存瑞.你应该知道了.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进行自杀式爆炸的英雄.学习他.自己去找公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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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的国有特大型企业,可能因体制或经营问题出现偏差,导致无法正常生产,已经允许职工自行调离。由于你自己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企业也无法安排你参加生产,且在没有任何通知或说明的情况下,每月只发给17。67元工资,连生活都成为问题。因为不清楚企业现在的真实状况,但估计应属于停工状态,因此,你希望尽快工作的要求,可能比较难以实现,你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工作岗位,补发工资。你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来。假如企业目前只是不景气,还未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建议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补发克扣工资,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3、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月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