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为私营企业,今年10月始想与外商办理合资企业;即私营企业变更成合资企业;现在面临两个问题如下:1.企业本年度10月前盈利2万余元,如果企业在12月前变更完;且到年度末仍盈利;那么本年度是否属于合资企业盈利年度的第1年,并为享受2免3减半的第1年?2.我公司按“定额征收”已缴纳所得税8万余元,如本年度属于合资企业盈利年度的第1年,并为享受2免3减半的第1年;那么已缴纳所得税8万余元是否应当退回来?有没有有关规定资料?请大家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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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前的盈利不算合资企业盈利年度。但你在12月前变更完,年度末又盈利,所以要算第一年。具体这种情况你申请免税的时候还要看税务局怎么批。2、不可以退。因为这部分税是未合资企业的所得,与合资企业所得无关,不能享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