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在公休或下班时候发现小偷,出手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不小心伤害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受伤住院,请问这样民警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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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构成犯罪。2、民警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公休或者下班期间,但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警察的法定职责,不因为没有在上班期间就不履行。可见,民警的行为实际上还是在履行职务。3、民警无伤害第三人的故意,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4、如果给第三人造成民事损害,第三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民警所在公安局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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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紧急情况,是指紧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紧急抓获逃离违法犯罪现场的人员或通缉在逃的人犯;紧急抢救公民的生命安全;紧急抢救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安全,紧急维护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现场的秩序等非紧急处置就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情况。人民警察非工作时间依法履行职责,应该受到与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履行警务同样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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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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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公安部门给予赔偿,因为警察是因为履行公务,并且是过失行为,应该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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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你在具体补充一下:第三人是否构成轻伤?(抑或其他?)排除主观因素是否属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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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协商解决,最后国家给予赔偿如果不是警察估计会以过失伤人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