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房,于91年买给乙,未办理过户登记、房款以负;93年,乙将该房买给丙,未办理过户登记、房款以负;95年,丙将该房买给丁,未办理过户登记、房款以负;96年,房价上涨,丙以房屋未办登记为由,起诉丁要求反还。请问法院应该判房子是谁的?甲?乙?丙?丁?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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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丁的。每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只是未履行完毕,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合同都是双方自愿签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合同未履行完毕,鉴于房屋占有均以转移,所以,法院不会支持丙的请求,相反,丁有此主张,法院也不于支持。但是丁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