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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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国海关籍以对进出口货物课征关税的税率,称海关税率。进口关税税率通常划分为三个范畴:(1)普通税率(G。T。RATE),亦称一般税率,一般对未建交的国家或已建交但未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采用。普通税率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10倍、20倍,因而是歧视性税率,最高税率。(2)最惠国税率(MFNRATE),亦称协定税率,一般对已建交并订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采用。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根据此条款的规定,缔约国的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对方,因此,这种形式的关税减让是互惠的、双向的。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3)普惠制税率(GSPRATE),日本称特惠税率(SP),加拿大称普惠税率(GPT),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优惠税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减免,因而是最低税率、是单向的、非互惠的。最惠国税率处于三种税率中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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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