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和一个人合伙做生意,后来他无故单方面撤资,导致我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后来两人关系不是很好。2005年秋天,此人拿出以前我打给他的一张2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要我换钱。(注:该欠条是我亲笔写给他的,打欠条的时间大概是2003年冬天,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另:在我们合伙初期,曾口头约定此借款已视为归还『因为我在合伙中占有部分技术股,大家就约定那个钱不用还了』,但当时两人关系不错,我也没考虑要回欠条,更没有在合伙合同中约定这一点,所以现在说起来我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那个欠条已经失效了的)。现在他要我还钱,我当然是不想按他的要求去做的,我想请教一下,就这种情况,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如果我拒不还钱给他,在法律上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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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能证明当时的情况,否则要承担还款责任.自然人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法律只保护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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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过程中,在法律上你明显是不占理的,下次在钱的问题上可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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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虽然,你们之前有口头约定你以股份入股,因此该款不用在还,但是他并没有将该笔钱入到你们所开设的合伙企业中.因此,这份约定并没有生效.依相关法律来看,其应当返还(即你不用再还该笔钱).但是在实务中,法院判案是需要证据的,在你没也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你需承担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你还是需要还该笔钱了.另外,在本案中不存在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你们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依法律规定,这种欠条的诉讼时效是自一方要求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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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债务产生系在你们合伙关系成立以前,你自己也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此款作为股份出资,只是双方的口头约定,这种情况是要产生败诉后果的.除非对方认可,或对方承认该债权与合伙有一定的关系,那么法院是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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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证据证实这个帐不用还了,你就得归还该欠款。 如果不还,人家起诉你,你有没有证据证实不用还,那一定是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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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还是还了吧,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当初的口头协议的存在。另外就是上面说到的超过时效的问题也是不行的,因为没有约定还钱时间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从法官认定的合理的应该还钱的日期开始计算的,所以本案肯定还没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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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虽然,你们之前有口头约定你以股份入股,因此该款不用在还,但是他并没有将该笔钱入到你们所开设的合伙企业中.因此,这份约定并没有生效.依相关法律来看,其应当返还(即你不用再还该笔钱). 但是在实务中,法院判案是需要证据的,在你没也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你需承担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你还是需要还该笔钱了. 另外,在本案中不存在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你们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依法律规定,这种欠条的诉讼时效是自一方要求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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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们曾经合过伙,如果有合伙协议就更好。再者,你们达成的口关协议如有第三人在场的话,可以要求第三人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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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否则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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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期间你们两人的口头约定,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证明才行.否者法院不会采纳你的意见.你再关注一下打欠条日期和他的起诉日期,看有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你提到(大概是2003年冬天)---(2005年秋天),具体时间看一下,如果超了你就不用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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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与他先好好商谈一下,法律只讲究真凭实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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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借条中没有归还日期,但并不能否定此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因你所说的免责情况无任何证据证明,所以法院是不会认定的。因此你必须归还对方20000元钱。对方可与你协商还款事宜。如你拒绝还款,对方可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对方是可胜诉的,对方还有可能提出利息,但因借条中并无约定所以法院会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