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003年2月1日被羁押,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在2005年5月6日犯故意伤害罪,他是累犯吗?如在2008年2月27日犯故意伤害罪呢?如在2008年4月15日,犯故意伤害罪,他是累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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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累犯还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参考资料 你便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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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看不同地方的行情,一般来说2万块应该没事了吧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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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累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都有是累犯。本案需要注意的是罪犯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是缓刑考验期满的次日。因此题中的两个时间都在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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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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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6号的故意伤害不是,后面两个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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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2005年5月6日的。是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对于第二个2008年2月27日的,是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对于第三个2008年4月15日的,是累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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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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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属于累犯,高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前罪判处缓刑,后罪即使符合累犯的其他条件,也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前罪执行完毕,而缓刑则是若在缓刑期内遵守法律规定,刑法则不再执行。本案例中前一种情形则更构不成累犯,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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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某甲2003年2月1日被羁押,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在2005年5月6日犯故意伤害罪,不构成累犯。因为他原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它符合《刑法》第71条规定:数罪并罚。 同样如果不考虑减刑和羁押折抵刑期的,某甲在2011年3月21以前再犯罪都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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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某甲2003年2月1日被羁押,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在2005年5月6日犯故意伤害罪,不构成累犯。因为他原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它符合《刑法》第71条规定:数罪并罚。同样如果不考虑减刑和羁押折抵刑期的,某甲在2011年3月21以前再犯罪都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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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甲第一次刑罚后,没有执行完毕又有新罪,且2008年又连续两次犯同类罪,根据我国刑法,不系累犯,而是惯犯。理由:其一,累犯一般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而惯犯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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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5年执行?哪里有缓刑5年的哪?当然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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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必须要先搞清楚,第一次犯罪是不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一次故意犯罪,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的属于累犯;犯胁害国家安全罪的,不受五年的限制,任何时候再犯胁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第二个问题,什么时缓刑,就是有需要执行实刑的,可以给予考验期,如考验期过后,没有重新犯罪的,以前的刑罚就不用执行了。所以说,他的缓刑考验期为五年,五年过后,如果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的,应当从十年之后计算是否构成累犯。如果第一次是故意犯罪的话:2005年5月6日和2008年2月27日和2008年4月15日重新故意犯罪的话,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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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2005年5月6日的。是撤消缓刑,数罪并罚对于第二个2008年4月15日的,是累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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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考虑减刑和羁押折抵刑期的话,2011年3月21日之前再犯,都是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