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5年从单位辞职的,当时单位性质时国营企业.我们当时是劳动合同制工人,但是在我辞职的时候厂里要求我必须交纳1000元的档案管理费.培训费,因为时我已经准备去另家单位上班急于拿到档案就交纳1000元,单位财务给我开乐收据,后来我们厂里调动的或者时辞职的都交纳这部分钱,合理吗?我后来去劳动仲裁咨询过,说不合法,但是已经出了追溯时效,这方面的问题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