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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 台湾证券市场是伴随着股票的发行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53年春,台湾进行“土地改革”的第三步骤,将征购地主的土地再转卖给农民,为补偿地主的地价,当局决定将台湾水泥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台湾农业公司及台湾矿业公司四大公营企业开放民营。由此而产生了服票经纪与自营业务,一时买卖证券的个人与公司行号为数甚多,店头交易相当盛行,由于证券商良莠不齐,操纵、欺诈及其他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为限制投机并保障一般投资大众的利益,1954年初,台湾当局颁布了《台湾省证券商管理办法》,规定主管机关为省财政厅,并对证券商、交易方式及交易的证券加以管理。1955年7月修正该办法,规定主管机关应登报公告证券商的财务状况,但对证券商的数量未加限制,市场管理未收到显著效果。 1956年2月,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工会成立,其会员共有32家,由于证券商数量增多、业务竞争激烈,市场混乱状况有增无减,财政当局产生了筹建集中交易市场的构想。 1958年,为配合经济发展,将建立健全投票市场列入l 9点曾经改革方案之中。1959年3月,台湾“经济部”建立证券市场研究小组,积极开展筹划工作。1960年9月在台湾“经济部”下设证券管理委员会。l 961年6月,台湾将《台湾省证券商管理办法》修订。1961年10月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1962年2月9日正式对外营业,并同时关闭店头市场,严禁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交易。1968年4月,《证券交易法》公布实施,奠定了台湾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基础。 1980年建立了专业性的证券金融机构,1983年起建立了4家证券投资信托机构并成立多家投资顾问公司。1990年底,台湾“财政部”还开放了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来台申请直接投资台湾上市股票,规定单一外国投资机构投资任一上市公司不得超过该公司在外流通股份总额的5%,全体投资机构不得超过10%。在投资海外股市方面,台湾“中央银行”在1986年初就授权银行开办新台币指定用途信托基金结汇投资国外证券。1990年2月,美林和协利两家美国证券商获准在台北开设分公司,从1991年4月起,台弯投资者可委托这两家证券商在纽约、伦敦、东京三个交易所买卖上市的证券。台湾证券交易所还于1990年8月开始实施估价监视制度,所有监视标准都已量化,设计成电脑程序,由电脑直接产生警示报表,对交易异常的股票和证券商提出警示。 台湾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而制订的规章主要有:1962年制定的《台湾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1963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零股买卖暂行办法》和《台湾咨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79年制定的《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1980年制定的《短期票据经纪商管理规则》;1983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台湾国民储蓄奖券发行办法》、《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议事细则》;1985年制定的《证券发行人、证券商及公司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和《证券承销商设置管理办法》等。 (2)台湾证券市场的组成机构 ①证券管理委员会 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能包括: 1)证券募集与发行、证券上市的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 2)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的核定及管理、监督事项; 3)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金融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的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 4)证券商及证券交易所的特许、管理、监督事项,证券商同业公会的指导及监督事项;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管理及财务、业务的检查、监督事项; 6)融资、融券业务的联系及协调事项; 7)证券的调查、统计、分析及咨询电子作业事项; 8)证券管理法规的拟议事项。 证券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并设委员5—7人,其中2人专任。 ②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价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台湾证券交易所是台湾地区证券集中交易的唯一场所,交易所本身不自行买卖或代客买卖证券,其主要业务是提供场地设备及服务,供证券商竞价买卖上市证券,为其办理成交、清算与交割事宜,并收取费用。它为公司制组织,是由45家金融机构、信托机构及其他民营事业共同集资组成,其中公股占39%,民股占61%。 ③证券商 证券商是在证券市场上依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商须是公司制组织,证券商不得投资于其他证券商,不得办理存放款业务。在1988年以前,台湾对证券商实行严格的分业制度,即自营商、经纪商不得兼营。1988年初,通过了证券交易法修正案,全面开放了证券商的设立(包括兼营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的综合证券商),打破了经纪、自营的分业限制。当年5月台湾颁布了《证券商设置标准》,并开始接受证券商的设立申请。到l989年底,经核准开业的证券商由原先的20家增加到249家,到1990年底,证券商总数高达373家之多。 ④证券金融机构 证券金融机构是对投资人融通资金或证券的机构,即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早在1973年7月,为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弹性,颁布了《授权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暂行办法》,作为信用交易的准绳,但因当时市场投机活动国王,1974年4月才开始实施,有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和交通银行3家办理,他们只对买进者融资,不对卖出者融券,形成了不完整的信用交易。为建立完成的信用交易制度,1979年7月,公布了《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 1980年4月成立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 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及证券的集中保管业务。但由于是独家经营、本身资力及券源有限,就使得非法经纪人活跃。因此,1990年9月,台湾开放了综合证券商办理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 ⑤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是指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代替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专门机构。1982年9月,通过了引进华侨外资投资证券计划方案》。1983年5月和8月,根据此方案分别指定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结汇办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从当年8月起,先后批准了国际、光华、建弘、中华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采取在海外发行收益凭证方式汇集资金投资于台湾证券市场。在取得经验的情况下,4家公司从1986起推出以岛内投资人为对象的收益凭证,以投资台湾股市为主。l 988年底又联合国际著名投资公司,参与投资海外证券业务。到1990底,4家公司推出的岛内基金有18种,投资海外市场的基金4种。为增加股市法人投资者的比重,台湾财政当局准备开放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增设,1991年8月底,审核通过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修正案,只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均可提出设立申请,没有规定增设此类公司的上限。 ⑥证券投资顾问公司 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是利用电脑从事经济预测、产业与股市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顾客的有偿服务事业。它多为与证券商及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相关联的企业,目前约有的多家。 ⑦证券集中保管公司 台湾过去的证券保管业务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证券商不得办理。投资人开立集中保管账户后,发给证券存折,其股票就由保管公司保存,保管公司与各证券商有连线资讯系统,可为投资提供证券送行、划拨交割、交易查询、代理过户等一体化脑服务。 (3)台湾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 ①交易时间 从1985年8月1日起,台湾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为上午9时至12时,周六为上午9时至11时。 ②手续费 台湾采取固定佣金制,目前规定证券商向客户收取交易金额0。1425%的手续费。而海外一般不采取固定手续费制度,证券视其与客户的关系、投入金额的大小、客户所要求的服务范围弹性决定,就美国股市而言,一般在1%一2%之间,日本为0。2%一1。2%左右,香港为0。5%左右。所以台湾证券市场手续费率是很低的。 ③税赋 与台湾证券市场有关的税收有两种,①证券交易税依证券交易行为就其交易额课征;②证券交易所得税,即对因股票买卖而产生的增值所得进行课征。对于股利所得税收,台湾采取的是胜利收入与债务利息及存款利息收入一并按每户每年为单位,目前规定27万元以下不课税,超过27万元的部分并入个人所得综合课征。 ④买卖、交割 投资人在证券公司开户后,即可以书面、电报、电话或口头方式委托证券公司通知其业务员代为交易,委托交易可以市价或限价两种方式进行,但证券商木得接受客户有关种类、数量、价格的全权委托。在台湾若当日无法成交,该委托便自动取消,隔日须重新下单才行。买卖成交后,即应办理交割手续,目前所采取的交割方式只有一种,即当天委托成交,第二天办理交割手续。 ⑤信用交易 目前台湾股市的信用交易是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及符合一定资格的证券商办理。按台湾信用交易的作业规定,投资人需合乎一定的条件才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上市股票也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信用交易的对象。投资人在从事委托买卖时,应是信用交易,成交后由证券金融机构代委托人向证券交易所办理交割。客户申请融资时,应按证管会规定的成交数向证券金融机构交纳融资向备价款,并以买进的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申请融券时,应按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率向证券金融机构交纳保证金,并以融券卖出的价款作为担保品。如果由于证券价格变动而使得担保品价值变低,客户应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差额,否则证券金融机构有权处理其担保品。融资融券还要交纳融资利息及融券手续费。证券管理委员会对融资融券还做了规定,如某种股票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股票上市股份的20%时,交易所应暂停其融资买进,某种股票的融券余额达到该种股票上市股份的10%时,应暂停融券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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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台湾证券市场是伴随着股票的发行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53年春,台湾进行“土地改革”的第三步骤,将征购地主的土地再转卖给农民,为补偿地主的地价,当局决定将台湾水泥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台湾农业公司及台湾矿业公司四大公营企业开放民营。由此而产生了服票经纪与自营业务,一时买卖证券的个人与公司行号为数甚多,店头交易相当盛行,由于证券商良莠不齐,操纵、欺诈及其他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为限制投机并保障一般投资大众的利益,1954年初,台湾当局颁布了《台湾省证券商管理办法》,规定主管机关为省财政厅,并对证券商、交易方式及交易的证券加以管理。1955年7月修正该办法,规定主管机关应登报公告证券商的财务状况,但对证券商的数量未加限制,市场管理未收到显著效果。 1956年2月,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工会成立,其会员共有32家,由于证券商数量增多、业务竞争激烈,市场混乱状况有增无减,财政当局产生了筹建集中交易市场的构想。1958年,为配合经济发展,将建立健全投票市场列入l 9点曾经改革方案之中。1959年3月,台湾“经济部”建立证券市场研究小组,积极开展筹划工作。1960年9月在台湾“经济部”下设证券管理委员会。l 961年6月,台湾将《台湾省证券商管理办法》修订。1961年10月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1962年2月9日正式对外营业,并同时关闭店头市场,严禁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交易。1968年4月,《证券交易法》公布实施,奠定了台湾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基础。1980年建立了专业性的证券金融机构,1983年起建立了4家证券投资信托机构并成立多家投资顾问公司。1990年底,台湾“财政部”还开放了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来台申请直接投资台湾上市股票,规定单一外国投资机构投资任一上市公司不得超过该公司在外流通股份总额的5%,全体投资机构不得超过10%。在投资海外股市方面,台湾“中央银行”在1986年初就授权银行开办新台币指定用途信托基金结汇投资国外证券。1990年2月,美林和协利两家美国证券商获准在台北开设分公司,从1991年4月起,台弯投资者可委托这两家证券商在纽约、伦敦、东京三个交易所买卖上市的证券。台湾证券交易所还于1990年8月开始实施估价监视制度,所有监视标准都已量化,设计成电脑程序,由电脑直接产生警示报表,对交易异常的股票和证券商提出警示。台湾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而制订的规章主要有:1962年制定的《台湾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1963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零股买卖暂行办法》和《台湾咨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79年制定的《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1980年制定的《短期票据经纪商管理规则》;1983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台湾国民储蓄奖券发行办法》、《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议事细则》;1985年制定的《证券发行人、证券商及公司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和《证券承销商设置管理办法》等。(2)台湾证券市场的组成机构①证券管理委员会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能包括:1)证券募集与发行、证券上市的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2)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的核定及管理、监督事项;3)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金融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的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4)证券商及证券交易所的特许、管理、监督事项,证券商同业公会的指导及监督事项;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管理及财务、业务的检查、监督事项;6)融资、融券业务的联系及协调事项;7)证券的调查、统计、分析及咨询电子作业事项;8)证券管理法规的拟议事项。证券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并设委员5—7人,其中2人专任。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有价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台湾证券交易所是台湾地区证券集中交易的唯一场所,交易所本身不自行买卖或代客买卖证券,其主要业务是提供场地设备及服务,供证券商竞价买卖上市证券,为其办理成交、清算与交割事宜,并收取费用。它为公司制组织,是由45家金融机构、信托机构及其他民营事业共同集资组成,其中公股占39%,民股占61%。 ③证券商证券商是在证券市场上依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商须是公司制组织,证券商不得投资于其他证券商,不得办理存放款业务。在1988年以前,台湾对证券商实行严格的分业制度,即自营商、经纪商不得兼营。1988年初,通过了证券交易法修正案,全面开放了证券商的设立(包括兼营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的综合证券商),打破了经纪、自营的分业限制。当年5月台湾颁布了《证券商设置标准》,并开始接受证券商的设立申请。到l989年底,经核准开业的证券商由原先的20家增加到249家,到1990年底,证券商总数高达373家之多。④证券金融机构证券金融机构是对投资人融通资金或证券的机构,即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早在1973年7月,为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弹性,颁布了《授权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暂行办法》,作为信用交易的准绳,但因当时市场投机活动国王,1974年4月才开始实施,有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和交通银行3家办理,他们只对买进者融资,不对卖出者融券,形成了不完整的信用交易。为建立完成的信用交易制度,1979年7月,公布了《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1980年4月成立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 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及证券的集中保管业务。但由于是独家经营、本身资力及券源有限,就使得非法经纪人活跃。因此,1990年9月,台湾开放了综合证券商办理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⑤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是指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代替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专门机构。1982年9月,通过了引进华侨外资投资证券计划方案》。1983年5月和8月,根据此方案分别指定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结汇办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从当年8月起,先后批准了国际、光华、建弘、中华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采取在海外发行收益凭证方式汇集资金投资于台湾证券市场。在取得经验的情况下,4家公司从1986起推出以岛内投资人为对象的收益凭证,以投资台湾股市为主。l 988年底又联合国际著名投资公司,参与投资海外证券业务。到1990底,4家公司推出的岛内基金有18种,投资海外市场的基金4种。为增加股市法人投资者的比重,台湾财政当局准备开放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增设,1991年8月底,审核通过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修正案,只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均可提出设立申请,没有规定增设此类公司的上限。⑥证券投资顾问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是利用电脑从事经济预测、产业与股市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顾客的有偿服务事业。它多为与证券商及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相关联的企业,目前约有的多家。⑦证券集中保管公司台湾过去的证券保管业务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证券商不得办理。投资人开立集中保管账户后,发给证券存折,其股票就由保管公司保存,保管公司与各证券商有连线资讯系统,可为投资提供证券送行、划拨交割、交易查询、代理过户等一体化脑服务。 (3)台湾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①交易时间从1985年8月1日起,台湾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为上午9时至12时,周六为上午9时至11时。 ②手续费台湾采取固定佣金制,目前规定证券商向客户收取交易金额0。1425%的手续费。而海外一般不采取固定手续费制度,证券视其与客户的关系、投入金额的大小、客户所要求的服务范围弹性决定,就美国股市而言,一般在1%一2%之间,日本为0。2%一1。2%左右,香港为0。5%左右。所以台湾证券市场手续费率是很低的。③税赋与台湾证券市场有关的税收有两种,①证券交易税依证券交易行为就其交易额课征;②证券交易所得税,即对因股票买卖而产生的增值所得进行课征。对于股利所得税收,台湾采取的是胜利收入与债务利息及存款利息收入一并按每户每年为单位,目前规定27万元以下不课税,超过27万元的部分并入个人所得综合课征。④买卖、交割投资人在证券公司开户后,即可以书面、电报、电话或口头方式委托证券公司通知其业务员代为交易,委托交易可以市价或限价两种方式进行,但证券商木得接受客户有关种类、数量、价格的全权委托。在台湾若当日无法成交,该委托便自动取消,隔日须重新下单才行。买卖成交后,即应办理交割手续,目前所采取的交割方式只有一种,即当天委托成交,第二天办理交割手续。⑤信用交易目前台湾股市的信用交易是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及符合一定资格的证券商办理。按台湾信用交易的作业规定,投资人需合乎一定的条件才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上市股票也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信用交易的对象。投资人在从事委托买卖时,应是信用交易,成交后由证券金融机构代委托人向证券交易所办理交割。客户申请融资时,应按证管会规定的成交数向证券金融机构交纳融资向备价款,并以买进的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申请融券时,应按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率向证券金融机构交纳保证金,并以融券卖出的价款作为担保品。如果由于证券价格变动而使得担保品价值变低,客户应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差额,否则证券金融机构有权处理其担保品。融资融券还要交纳融资利息及融券手续费。证券管理委员会对融资融券还做了规定,如某种股票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股票上市股份的20%时,交易所应暂停其融资买进,某种股票的融券余额达到该种股票上市股份的10%时,应暂停融券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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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台湾证券市场是伴随着股票的发行及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53年春,台湾进行“土地改革”的第三步骤,将征购地主的土地再转卖给农民,为补偿地主的地价,当局决定将台湾水泥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台湾农业公司及台湾矿业公司四大公营企业开放民营。由此而产生了服票经纪与自营业务,一时买卖证券的个人与公司行号为数甚多,店头交易相当盛行,由于证券商良莠不齐,操纵、欺诈及其他不法行为时有发生。为限制投机并保障一般投资大众的利益,1954年初,台湾当局颁布了《台湾省证券商管理办法》,规定主管机关为省财政厅,并对证券商、交易方式及交易的证券加以管理。1955年7月修正该办法,规定主管机关应登报公告证券商的财务状况,但对证券商的数量未加限制,市场管理未收到显著效果。 1956年2月,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工会成立,其会员共有32家,由于证券商数量增多、业务竞争激烈,市场混乱状况有增无减,财政当局产生了筹建集中交易市场的构想。1958年,为配合经济发展,将建立健全投票市场列入l 9点曾经改革方案之中。1959年3月,台湾“经济部”建立证券市场研究小组,积极开展筹划工作。1960年9月在台湾“经济部”下设证券管理委员会。l 961年6月,台湾将《台湾省证券商管理办法》修订。1961年10月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1962年2月9日正式对外营业,并同时关闭店头市场,严禁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交易。1968年4月,《证券交易法》公布实施,奠定了台湾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基础。1980年建立了专业性的证券金融机构,1983年起建立了4家证券投资信托机构并成立多家投资顾问公司。1990年底,台湾“财政部”还开放了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来台申请直接投资台湾上市股票,规定单一外国投资机构投资任一上市公司不得超过该公司在外流通股份总额的5%,全体投资机构不得超过10%。在投资海外股市方面,台湾“中央银行”在1986年初就授权银行开办新台币指定用途信托基金结汇投资国外证券。1990年2月,美林和协利两家美国证券商获准在台北开设分公司,从1991年4月起,台弯投资者可委托这两家证券商在纽约、伦敦、东京三个交易所买卖上市的证券。台湾证券交易所还于1990年8月开始实施估价监视制度,所有监视标准都已量化,设计成电脑程序,由电脑直接产生警示报表,对交易异常的股票和证券商提出警示。台湾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而制订的规章主要有:1962年制定的《台湾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1963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零股买卖暂行办法》和《台湾咨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79年制定的《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1980年制定的《短期票据经纪商管理规则》;1983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台湾国民储蓄奖券发行办法》、《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议事细则》;1985年制定的《证券发行人、证券商及公司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和《证券承销商设置管理办法》等。(2)台湾证券市场的组成机构①证券管理委员会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能包括:1)证券募集与发行、证券上市的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2)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的核定及管理、监督事项;3)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金融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的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4)证券商及证券交易所的特许、管理、监督事项,证券商同业公会的指导及监督事项;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管理及财务、业务的检查、监督事项;6)融资、融券业务的联系及协调事项;7)证券的调查、统计、分析及咨询电子作业事项;8)证券管理法规的拟议事项。证券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并设委员5—7人,其中2人专任。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有价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台湾证券交易所是台湾地区证券集中交易的唯一场所,交易所本身不自行买卖或代客买卖证券,其主要业务是提供场地设备及服务,供证券商竞价买卖上市证券,为其办理成交、清算与交割事宜,并收取费用。它为公司制组织,是由45家金融机构、信托机构及其他民营事业共同集资组成,其中公股占39%,民股占61%。 ③证券商证券商是在证券市场上依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证券商须是公司制组织,证券商不得投资于其他证券商,不得办理存放款业务。在1988年以前,台湾对证券商实行严格的分业制度,即自营商、经纪商不得兼营。1988年初,通过了证券交易法修正案,全面开放了证券商的设立(包括兼营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的综合证券商),打破了经纪、自营的分业限制。当年5月台湾颁布了《证券商设置标准》,并开始接受证券商的设立申请。到l989年底,经核准开业的证券商由原先的20家增加到249家,到1990年底,证券商总数高达373家之多。④证券金融机构证券金融机构是对投资人融通资金或证券的机构,即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早在1973年7月,为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弹性,颁布了《授权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暂行办法》,作为信用交易的准绳,但因当时市场投机活动国王,1974年4月才开始实施,有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和交通银行3家办理,他们只对买进者融资,不对卖出者融券,形成了不完整的信用交易。为建立完成的信用交易制度,1979年7月,公布了《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1980年4月成立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 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及证券的集中保管业务。但由于是独家经营、本身资力及券源有限,就使得非法经纪人活跃。因此,1990年9月,台湾开放了综合证券商办理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⑤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是指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代替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专门机构。1982年9月,通过了引进华侨外资投资证券计划方案》。1983年5月和8月,根据此方案分别指定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结汇办法》及《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从当年8月起,先后批准了国际、光华、建弘、中华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采取在海外发行收益凭证方式汇集资金投资于台湾证券市场。在取得经验的情况下,4家公司从1986起推出以岛内投资人为对象的收益凭证,以投资台湾股市为主。l 988年底又联合国际著名投资公司,参与投资海外证券业务。到1990底,4家公司推出的岛内基金有18种,投资海外市场的基金4种。为增加股市法人投资者的比重,台湾财政当局准备开放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增设,1991年8月底,审核通过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修正案,只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均可提出设立申请,没有规定增设此类公司的上限。⑥证券投资顾问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是利用电脑从事经济预测、产业与股市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顾客的有偿服务事业。它多为与证券商及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相关联的企业,目前约有的多家。⑦证券集中保管公司台湾过去的证券保管业务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证券商不得办理。投资人开立集中保管账户后,发给证券存折,其股票就由保管公司保存,保管公司与各证券商有连线资讯系统,可为投资提供证券送行、划拨交割、交易查询、代理过户等一体化脑服务。 (3)台湾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①交易时间从1985年8月1日起,台湾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为上午9时至12时,周六为上午9时至11时。 ②手续费台湾采取固定佣金制,目前规定证券商向客户收取交易金额0。1425%的手续费。而海外一般不采取固定手续费制度,证券视其与客户的关系、投入金额的大小、客户所要求的服务范围弹性决定,就美国股市而言,一般在1%一2%之间,日本为0。2%一1。2%左右,香港为0。5%左右。所以台湾证券市场手续费率是很低的。③税赋与台湾证券市场有关的税收有两种,①证券交易税依证券交易行为就其交易额课征;②证券交易所得税,即对因股票买卖而产生的增值所得进行课征。对于股利所得税收,台湾采取的是胜利收入与债务利息及存款利息收入一并按每户每年为单位,目前规定27万元以下不课税,超过27万元的部分并入个人所得综合课征。④买卖、交割投资人在证券公司开户后,即可以书面、电报、电话或口头方式委托证券公司通知其业务员代为交易,委托交易可以市价或限价两种方式进行,但证券商木得接受客户有关种类、数量、价格的全权委托。在台湾若当日无法成交,该委托便自动取消,隔日须重新下单才行。买卖成交后,即应办理交割手续,目前所采取的交割方式只有一种,即当天委托成交,第二天办理交割手续。⑤信用交易目前台湾股市的信用交易是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及符合一定资格的证券商办理。按台湾信用交易的作业规定,投资人需合乎一定的条件才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上市股票也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信用交易的对象。投资人在从事委托买卖时,应是信用交易,成交后由证券金融机构代委托人向证券交易所办理交割。客户申请融资时,应按证管会规定的成交数向证券金融机构交纳融资向备价款,并以买进的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申请融券时,应按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率向证券金融机构交纳保证金,并以融券卖出的价款作为担保品。如果由于证券价格变动而使得担保品价值变低,客户应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差额,否则证券金融机构有权处理其担保品。融资融券还要交纳融资利息及融券手续费。证券管理委员会对融资融券还做了规定,如某种股票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股票上市股份的20%时,交易所应暂停其融资买进,某种股票的融券余额达到该种股票上市股份的10%时,应暂停融券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