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的涵义以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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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这个问题比较理论,并且在行政法学上有很大争议,以至于很多教材都没有涉及。要想解决你的问题,只能从一些论文中寻找线索。这里我提供一种理论供你参考: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也会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行政行为。具体来说,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下述特征:第一,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第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三,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没有任何行政法意义的活动。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一)日常的建设、维持行为(二)执行性行为(三)咨询和通告行为(四)非正式行政行为(五)暴力侵权行为以上参考了沈开举、王红建的《论行政事实行为》这篇论文,你可以自己看看,网址如下: 另外,再给你提供另一篇论文,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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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其职务有关的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按照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这一特征,行政事实行为可分为两种: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能够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这一效果的产生是其意思希望所在,如行政指导行为。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能够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这一效果的产生与其意思表示内容无关,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发生的,如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亡的行为导致国家赔偿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