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买了一预售商品房,合同书上的交房期限是:2005年8月30日,可是只到10月31日才收到开发商打来的电话通知收房,可是合同关于收房的有关通知方式的条款为: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条款规定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可是我姐姐从来都没有收到过,在10月份之前,房屋也没有达到交接的要求,比如说纱窗玻璃什么的,是在我姐姐的不断催促下才在10月中旬完成.当我们以没有收到正式的书面交房通知为由找他们理论时,他们说:我们已经在某某报纸上公告收房了,这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物业管理费还要从9月份开始收,收一年的.真真的是很气愤,想请大家帮帮看看,应该怎么办啊,明明合同上写的是书面通知,怎么就公告了,当初也没有说要采用这种方式啊.急啊 问题补充:现在房地商还以没有交物业管理费为由,不给办交房手续,可是我们与房地商签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履行了交清房款的义务就行了,而我们与物业是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啊,服务合同,不是吗? 对这个问题,您会答了,可是我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他只到10月份才达到交房条件呢,再次感谢您的回答.
热心网友
那要看你们当初的交房条件具体是怎么约定的,比如说有没有一些具体标准的规定。如果有,只要证明当时标准没达到即可。比如你们约定住房应安装纱窗、玻璃而没有安装。
热心网友
购房合同中应当注明了迟延交房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