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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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借款人贷款数额多少的基础要看他经营活动中资金的流量,还要看他各人的信用程度,抵押可以是以后未来预期获得、形成的资金或者一些权利利益。比如说可以享有他某些物品的使用权受益,但不能买卖等等。然后如果你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必须足以证明他在第一次还款时就已经底气不足了。哪里你还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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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以借款提供的资产负责偿还,在确认其资产不能足以偿还时,才可以由抵押物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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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条的第一句话是指的信用贷款,第二句话是指抵押贷款,分号后面的是说在信用贷款不能满足条件时,可以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来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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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为了确保你对贷款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所做出的限制性条件。第一句是贷多少,取决于你“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第二句的意思是可以用你的资产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