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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说不能由国家说了算,具体不好说。物权法草案中,对这一内容是这样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一般而言,合理补偿是要和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产权人协商的,但目前在许多地方是强制性的,甚至出现老百姓被扫地出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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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规划部门作出规划,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由拆迁公司实施。如果是国家建设,比如修路、市政设施、体育设施、学校、医院、军事设施等等都属于国家征用,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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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土地属于国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国家由于某些需要,需要收回土地时,个人必须服从。不和国外一样土地私有,只要自己不愿意谁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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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需要征地、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