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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权利: ⑴有权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⑸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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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权利: ⑴有权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⑸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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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权利: ⑴有权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⑸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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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权利: ⑴有权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⑸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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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权利: ⑴有权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⑸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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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义务: 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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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权利: ⑴有权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⑵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⑷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⑸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