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最后数年与女儿丙生活在一起,由丙女照料其生活。父亲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父亲去世后丙女提出父亲未给付她伙食水电等费用,索要生活费。当时家中兄长考虑到对丙女父亲曾有从生活上照顾的事实,同意并满足了丙女的要求。现丙女对遗产分配有异议,并上诉至法院。请问:1、像父亲这样生前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是否有权索要父母生前赡养老人的生活费并在遗产分配中先行给付?2、鉴于丙女的态度,被告能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对遗产中3600元的放弃继承翻悔并请求法院对这3600元予以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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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有固定收入,生前由丙女照料其生活,去世后根据赡养时间长短,花销多少,从其遗产中先行给付的做法并不违法。同样,因为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的情况,可以对原先作出的对遗产中3600元的放弃继承翻悔,并请求法院对3600元予以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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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以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