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非新办企业),2004年3月从国内购进生产用的磷酸三丁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68000元,已支付运费10000元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不含税)为150000元,出口销售收入为40000美元。另外,本月进行所属期2月的退税申报,退税审核通过并审批出来的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42000美元,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对应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为82000元人民币,所属期2月的留抵税额为27096元。(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13%,汇率为1:8.30)。根据上述资料,试计算本月的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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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简单些:不得免抵退=(40000+42000)*8.30*(0.17-0.13)-82000*(0.17-0.13)=23944应纳增值税=150000*0.17-(68000+10000*0.07-23944)-27096=-46352免抵退税=(40000+42000)*8.30*0.13-82000*0.13=77818应退税额=46352免抵税额=77818-46352=31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