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有一职工未达退休年龄,现因病去世,他所缴纳的社保金有退还吗?或者有其他形式的抚恤金发放?请各位帮忙一下,最好有相关法律主张,谢谢
热心网友
请找当地的【人才管理处】,给的不多。
热心网友
具体情况请参照本地的社保养老规定,以下是深圳关于退休前死亡的社保规定:第三十九条 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积累额可以继承;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尚有剩余额,剩余额可以继承。无人继承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第四十条 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