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为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划有特定的相对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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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怎么区分相对人是否是特定的。在行政法学上,依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一定是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仅指的是“行政立法”,所以在我国也有人将抽象行政行为称为“行政规范创制行为”。“行政规划”大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所做的一种计划。具有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但是,从本质上讲,应该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原因是:抽象行政行为是一般性假设命题式的规定,即具备了如何如何的要件便采取如此的行为;而行政规划是设定具体行政目标的活动,即其必须以具体的现实情况为基础,并且对现状要有正确认识,考虑到可以动员、利用的行政及财政上的能力,描绘出经过一定期限,一定努力,可以达到的具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