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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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非常合理的! 首先,高速运输工具与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相比,“强弱”过于分明。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中间,机动车一方的强势地位明显,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则分明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且更容易受到侵害。故作为法律,当然应该首先着眼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而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几乎是所有法规都必须遵循的最普遍原则。行人与车辆相比,其所处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故而“车让人”才会成为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的交通法规所普遍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其次,阻止“撞了白撞”成为法律,还将有助于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责任心。据报道,今年1至5月,我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7万多起,造成4万多人死亡,19万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9亿元。据对新开通的京珠高速公路粤北段开通后一个月时间的交通调查,途经这个路段的大货车90%以上严重超载;50起交通事故中,全部车辆制动不合格,70%的车辆制动失效,车辆违章情况十分严重。另外在今年发生的2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中,超载、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和车况不良是肇事的主要原因。其中因超载诱发事故8起,占33。3%;因超速行驶导致事故8起,占33。3%(《中国青年报》6月24日)。假若认可了“撞了白撞”,许多司机对病车上路、违章驾驶等事故原因,就可能更难放在心上,这对有效阻止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绝对乃有百害而无一利! 再者,在交通法规中注重对行人的保护,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在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交通规则中,“汽车让人”往往是交通规则应遵循的最基本原则。美国的交通规则便突出体现了“行人优先、汽车让人”的原则。他们规定,行人只要一走上人行横道,一切大小车辆必须停下来让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美国的法律也总是对行人更为有利。多数城市甚至还规定,汽车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鸣喇叭,而不得为开快车鸣喇叭。且司机在街上看到接送学生的黄色校车时应格外谨慎,如果校车停下,司机必须停车,让孩子们先过马路。交通规则中的如此人性化设计,既是“以人为本”原则的集中显现,更是人类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故而“撞了白撞”没能通过“法眼”关,也应在情理之中。 因而,“撞了白撞”被拒之于法律条款之外,既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更是增强交通法规对司机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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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司机,就请按照规则,随时停车让行人先行如果你是行人,就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该上主路的地方绝对别上可现在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又有几个严格遵守交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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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交通法规更改了好多条款。还有一条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车撞人都是机动车付主要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在高速路上撞了行人也是机动车的责任!这显然有非常不合理的地方。唉,现在的交通法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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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规定的原则,是基于对行人的保护。毕竟来说,行人相对于车是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一部庞然大物的车压过一个一百来斤的人,是很容易的事。当然,对于行人的违规,自然有警察来管。最主要的还是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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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每个人都去考驾照,这样的话就知道司机其实最怕的不是警察,而是自行车和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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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规定无可厚非啊,因为条件说得很清楚,一个是在人行横道上,一个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在这两个地方应当是以行人为主的啊,所以当然车应该让人了。当然第二种情况可能会引起争议,并且有人也可能要说如果行人一直在那走那我的的车怎么开过去啊,我想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出现,但是应当是小概率事件了。每一部法规都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啊,法规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最终需要的还是大家的自觉和主动遵守规定。从交通来说,无论是行人还是驾车者都应该从大局出发,努力维护我们的交通安全。以上是我的一些个人意见,说得不好的地方还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