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管辖的问题了,如果在宇宙飞船上的两个宇航员发生了争执,一方将另一方打成重伤,那打人方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身在太空的管辖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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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中对除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之外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公约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因此,可以按照东京公约中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国际私法冲突规则,由审理法院确定具体的法律适用。我国的《刑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本法。按照我国的法律只要是故意打伤别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受相应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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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飞船属于哪国就由哪国的法院管辖并适用该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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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适用现有法律的太空器是有国家归属的,该太空器在太空实际上就是该国家的领土,在其内部工作的人员也当然要遵守该国法律规定,适用该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