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贪污?假如一个人他报销差旅费或其他办公费,多要发票然后再拿去单位报销,这算贪污吗?虽然一次数额不大,但假如他每个月都这样,加起来也就有点数目。请各位帮忙解决!
热心网友
贪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就不属于贪污,而属于职务侵占罪。你所述多要发票然后再拿去单位报销行为,根据其主体的不同,要么属于贪污,要么属于职务侵占,其金额要算总数,而不是一次的数目。
热心网友
是否构成贪污要看主体及金额。
热心网友
这种贪污太多了,没有人管,99%的出过差的人都办过这种事
热心网友
基本同意这位仁兄
热心网友
罪名: 贪污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说的哪个人长期虚报费用,且达到定罪数额的,他就是犯了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