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职工以高利息为回报,请公司会计将该公司公款215万元借给他。尔后,他归还了125万元。因其它案件暴露,该会计畏罪潜逃,在逃期间,该会计分二次向该职工索要回90万元现金。请问该职工是否犯罪,犯了《刑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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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职工是否犯罪该职工犯罪,和会计是共犯。二、该职工犯什么罪如果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挪用公款罪,按《刑法》(1997)第三百八十四条定罪,否则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定罪。三、相关法条:(一)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