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案例: 甲(男)与乙(女)是恋人,二个人青梅竹马,感情很好,后甲移情别恋,乙伤心痛绝,多次请求甲回心转意,甲仍然铁石心肠.一天,乙来到甲宿舍,对甲说:"如果你不回心转意,那我就死给你看."甲却说:"你死就死吧,与我何干?"乙听到这话,心如死灰,掏出一瓶毒药,一喝而尽.整个过程,甲都冷眼旁观.不久,乙毒发,口吐白沫.甲将乙移出宿舍,锁上门,扬长而去.... 请问,甲这种行为该如何评论?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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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来作为却没有作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产生不作为犯罪,可以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定的义务,二是职务上的义务;三是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而纯粹道德上的不作为,不负法律责任。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该问题涉及的这个事件是否是甲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存在着争议。从下分析:1、甲有先行行为。言语上刺激乙,引起了侯某某喝药自杀的严重危害后果。这在法律上称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乙喝剧毒的行为,使得该危害结果存在紧迫性,能够成立甲的作为义务。2、甲违背了作为的法律义务。因行为主体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主体应该阻止事态向危害结果发展。但是,甲却冷眼旁观,待乙毒发、口吐白沫时,还将乙移出宿舍、锁上门、扬长而去!不采取抢救措施,违背了法律作为义务。3、乙喝毒药时,甲正在旁。具有紧迫性、具体性、现实性,且正在发生,不是已经完毕,甲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甲足以有“故意”的主观动机。4、甲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对乙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侯的死亡放任不管。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所以此案时不作为犯罪,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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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他阻止了其他人救乙的可能,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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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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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法律的,虽然还不是很专业但也有些意识。甲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说是一种不作为行为。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指的是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把危害行为分为这两种形式已为各国刑法学者所公认,并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加以规定,但是在作为和不作为的性质、内容和划分标准等问题上,众多刑法学者则存在不同的观点,从而对个别犯罪到底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或是两者皆有,抑或是另有他论,一直争论不休。甲作为和乙认识和有一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刑法上规定的救助义务,且乙的死亡结果与其有一定因果关系,甲应对乙的这种危险行为予以一定制止。对死亡后果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甲见死不救是乙死亡后果的间接原因。因此,甲是有不作为行为的。应接受法律的制裁。法理上是违反责任和义务关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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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够他喝一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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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甲将乙移出宿舍,锁上门,扬长而去....这个应该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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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说的不作为犯罪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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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作为犯罪 是要受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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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要负一定责任,因为一是因男方而起,二是男方无采取事前阻止和事后救治。所谓不作为,是指某部门或当事人有责任或义务该做而没有去做,就如该男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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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一个叫见死不救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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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应该负法律责任。我不是学法律的,专业法条讲不好,但看了楼上几位仁兄的专业分析觉得甲对乙的死负法律责任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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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作为义务。例如,行为人因用火不慎具有引起火灾的危险,负有消除这种危险的义务。先行行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呢?理论上主要的争议在于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是否限于作为,以及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我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先行行为是否必须有责,只是对先行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如果行为人对于先行行为虽然无责,但该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不作为具有责任。那么,无责之先行行为,完全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先行行为通常情况下都是作为,但不作为也完全可以引起作为义务,例如携带装有子弹的手枪,于他人取枪把玩之时,未加阻止,他人因手枪走火致死;至于犯罪行为,能否引起先行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尚能引起,如果将犯罪行为排除在外,似乎不合理。因而,甲用言语刺激乙,引起乙喝药自杀的严重危害后果,从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甲有义务救助乙。而没有实施抢救,所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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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甲不是犯罪,乙特地来到甲的宿舍发生了该悲剧或许也还有乙的一些其它主观想法,这样的想法或许与甲毫无关系。该悲剧的发生是谁也未能预料到的事,所以当悲剧发生时甲出于人道主义应该给予乙于一定的必要地救援帮助,并不应该象案例中描述的 锁上门离开。甲该是负刑事责任,但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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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学心理的,在我看来甲应该是属于不作为犯罪,因为整个事件与他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公民享有不危害政府正当利益的言论自由!!!在该案例中甲并不有行为过错的存在,乙特地来到甲的宿舍发生了该悲剧或许也还有乙的一些其它主观想法,这样的想法或许与甲毫无关系。该悲剧的发生是谁也未能预料到的事,所以当悲剧发生时甲出于人道主义应该给予乙于一定的必要地救援帮助,并不应该象案例中描述的 锁上门离开。在悲剧发生前甲或许不会预料到会发生悲剧所以他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加以劝阻这是可以理解的,可是当事件发生后它在不予必要地救治这就应该需要付少量的责任。在我得学科角度甲已属于瞬时神经障碍,阻碍了他的大脑的正常的能动意识范围,可以理解为他的心理有问题,还可理解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他出现段时的精神障碍法律应该给予不追究或是减少责任的处理。以上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团体或是学校,仅供参考。欢迎纠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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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甲的行为就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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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恨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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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对乙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乙的死亡放任不管。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应该作为却没有作为。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 产生不作为犯罪,可以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定的义务,二是职务上的义务;三是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而纯粹道德上的不作为,不负法律责任。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从此案来看,甲用言语刺激乙,引起乙喝药自杀的严重危害后果,从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甲有义务救助乙。但是甲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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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爱上这种男人,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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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必须是故意和过失一般来说犯罪是按照法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刑法中有个很重要的法律术语“犯罪构成”,通俗一些解释就是构成犯罪的充分条件(详细请参见《刑法》总则部分),犯罪构成中规定了犯罪必须是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关系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结果的发生叫直接故意,放任叫间接故意;过失就是对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关系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过于轻信可以避免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关系的结果。 2。作为和不作为通俗的说作为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积极采取行动,如甲欲杀乙,故深夜持刀将乙刺死,这就是典型的作为,通俗的说不作为是指有法定义务采取一定行为而实际却不行动,注意一定要有义务,如甲正遭歹徒抢劫向乙求救,而乙不救甲被抢劫,若乙是警察,则乙就是不作为,若乙是一般老百姓,则乙不是不作为。 对你所提的案例,对乙服毒的情节,甲肯定是没有故意,我们重点讨论一下甲有没有过失,乙因甲移情别恋,乙伤心痛绝来到甲宿舍,以死相求,对此甲若说:“你死啊!你要是死我算服你了”、“别吓唬人,你敢死吗!”之类的话,那么甲就属于应当预见(此时乙处于激动状态,情绪极度亢奋,有可能作出意料之外的事)自己的行为(激将乙)会造成一定后果(乙服毒)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认为已不会服毒),即甲有过失,但该案例中甲只说:“你死就死吧,与我何干?”,此时甲对自己的行为属于不应该预见,即甲无过失。对乙服毒后的情节,由于甲没有积极采取行动使乙服毒,甲不构成作为;甲也没有法定义务救助乙,因此若甲对乙置之不理直接离去造成乙死亡,甲也不构成不作为,因此甲不犯罪,只能是道德谴责,但请注意案例中有个情节“甲将乙移出宿舍,锁上门”,这个情节才是影响甲是否犯罪的关键因素,有可能正是因为“甲将乙移出宿舍,锁上门”造成乙无法被人及时发现而得不到救治致使死亡,若果真如此,甲就是犯了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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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构成杀人罪,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甲与乙关系为恋人关系,这种关系虽不受法律的直接调整,甲不直接负有拯救乙的法律义务,但是按照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中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只限于法律,还可能是因为一种先前行为,或者职务行为等等。本案中甲乙二人是恋人关系,并且是因甲移情别恋的行为导致乙想自杀,所以乙的自杀行为是因甲的先前行为所致,甲应该负有劝说阻止的义务。甲不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乙死亡的结果,因此应对已死亡的结果负刑事责任。但是,甲的这种义务来源只是学说上的一种理解,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将本案起诉到法院,法官不一定会按法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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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来作为却没有作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产生不作为犯罪,可以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定的义务,二是职务上的义务;三是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而纯粹道德上的不作为,不负法律责任。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该问题涉及的这个事件是否是甲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存在着争议。 从下分析:1、甲有先行行为。言语上刺激乙,引起了侯某某喝药自杀的严重危害后果。这在法律上称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乙喝剧毒的行为,使得该危害结果存在紧迫性,能够成立甲的作为义务。2、甲违背了作为的法律义务。因行为主体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主体应该阻止事态向危害结果发展。但是,甲却冷眼旁观,待乙毒发、口吐白沫时,还将乙移出宿舍、锁上门、扬长而去!不采取抢救措施,违背了法律作为义务。3、乙喝毒药时,甲正在旁。具有紧迫性、具体性、现实性,且正在发生,不是已经完毕,甲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甲足以有“故意”的主观动机。4、甲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对乙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侯的死亡放任不管。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所以此案时不作为犯罪,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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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学界仍然有争论,但是通说认为应该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是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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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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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是我指定法律的话这人一定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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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应该负一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