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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流动资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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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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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办了大事  去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闯过1万亿美元大关,经济增长势头良好,运行质量稳步提高。良好的经济局面,是三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结果。  三年3600亿元,这是新中国前所未有的“举债”规模,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之所以用“积极”而非国际上通用的“扩张”一词来概括我们实施的财政政策,主要是考虑“扩张”、“举债”等提法可能引起老百姓消极的体验。但目前看来,这笔债“举”得十分及时和必要,对于拉动经济回升,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条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有效扩大了投资需求。1998年到2000年,累计发行3600亿元长期国债,国债项目直接带动地方、部门、企业投入配套资金和银行安排贷款7500亿元。  集中力量建成了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债资金支持下,对大江大河大湖进行了大规模的堤防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  加快改善了交通运输条件,1998年以来,是我国公路、铁路、民航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  加快了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了产业升级。通过对880个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启动了一批对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安排了一批可大力替代进口、扩大出口的项目。  促进了地区生产力布局的调整和优化,使西部大开发迈出实质性步伐。  加强了环境保护和生态林建设,促进了可持续发展。  改善了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在国债投资带动下,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电网改造项目使农村电价明显降低,有助于农民提高生活质量。此外,78亿元国债资金用于科技教育,改善了高校的科研和办学条件。  实践证明,新增的国债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据统计,1998年的千亿元国债投资,拉动GDP增长1。5个百分点,1999、2000年国债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分别为2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  发债仍是当前的必然选择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稳固:以往政府投资的带动和引导效应正在减弱,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仍然较低,难以形成持续增长态势;新的消费热点还没有形成,导致需求不足的一些深层问题仍然存在,有效需求不足仍然是制约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外需对经济增长拉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加入WTO日期临近,我国企业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因此,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尽快建成一批投资项目,并引导和调动社会投资,是促进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国外经验也说明,运用财政政策解决有效需求不足问题,往往不是一二年就能奏效的,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有一定的连续性。  中央决定,作为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措施,2001年将继续发行长期国债,以保证在建国债项目的如期竣工投产,保证西电东送、西气东输、进藏铁路等重大项目的顺利进行。  或许有人存在这样的疑问:在3年发行3600亿元国债的基础上,我们是否仍有“举债”空间,会不会引发通货膨胀?对此,专家指出:风险不可不防,但是就目前情形看,增发国债对于财政而言,只要操作得力,就没有风险。  首先,国债将定向用于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短期内可以拉动经济增长,又不会出现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对推动经济长期发展也大有裨益。  其二,目前中国的国债负担率大大低于国际警戒线,扩张的空间依然很大。  增发国债固然没有多少风险,但国债资金一定要管好用好。几年来,财政部、国家计委先后在全国范围对国债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纠正和查处了一大批挪用、贪污、浪费国债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这说明,在国债资金的管理和运用的各环节,还有许多工作亟待加强。今后,在项目安排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对重大项目实行联合办公,集体评审,提高资金安排的效率和水平;地方政府要真正落实配套资金,决不能再搞“钓鱼工程”、“胡子工程”和“半拉子工程”;对已经安排的项目,要严禁挪用国债资金;要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绝对不能为了地方利益而不顾工程质量,“唐僧肉”大家吃,后患无穷。最重要的是,对国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一定要尽快做到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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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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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消费,防止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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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全民参与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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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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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和城镇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销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基本条件  借款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3、所购商品房的原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及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档案等)。若售房人为企业法人,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等档案;  4、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5、有关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稳定的证明;  6、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档案或资料。 ◇贷款担保方式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