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好心人帮帮我。学平险保险责任中有一条如下规定:“因疾病所引起的住院诊疗支出,本公司按分级累进原则,依比例支付。”同时免责条款规定如下:“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我因视网膜脱离住院治疗,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指出我此次疾病是由投保前所患近视引起的 根据上述免责条款拒赔。我对保险知识了解很少,结合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按正常人的理解我的情况在可保之列是非常正常的,我不可能从保险专业角度由近因原则推出我的情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为视网膜脱离和近视在医学上是两种病。保险公司若要从专业角度解释推出拒赔理由似乎可以,但其免责条款制定存在问题:对特别容易引起争议的合同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同时我诊断书上医生诊断病因如下:无明显诱因情况下发生视网膜脱离疾病,保险公司却将我之病因归为近视引起,明显有加重我方责任,减轻自己责任,排除我方主要权利,趋利避害之嫌。请问,如果我与保险公司在充分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是否可依据合同法40与41条及保险法 31条 起诉保险公司?胜诉机会有多大?

热心网友

可以起诉的,是否因以前的疾病引起现在的疾病,并不是他一方说了算的.而且,还有一个明确告知的问题.如果是他说了算,那就完了,还如什么保险呀!

热心网友

还是有胜诉机会的,一般讲保险合同双方对条款有不同理解的要按照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规则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