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6日定购三层商品房一套,面积130平方米,2004年8月份交付使用,装修过程中发现外墙渗水,客厅顶部对角线裂缝5米,经与开发商交涉,其愿调换顶层同面积房子一套或收回房子赔偿装修损失,但本人不要顶层.现该房已升值近8万元,请问能否在索赔外要求返还升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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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份交付使用,装修过程中发现外墙渗水,客厅顶部对角线裂缝5米。这绝对是质量问题,换句话说,这房就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修建,在验收的时候玩了猫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的权利。你可凭这条去和相关部门谈条件(达到你的目的)如果他们不理,你可去有关部门检举,投诉。(他们的后果是被罚款,严重的要受行政处罚)但不影响你换房和赔偿装修损失。 就该房增值一事,你可向他们要求给予增值部分,如果被拒绝,你可申请评估部门对该房进行增值部分的评估。然后你再诉至法院。该房是2004年8月份交付使用的,就增值部分我估计没有多少。 建议:你在换房或者赔偿装修损失时将增值部分一并计算在里面,开发商不大可能为了这点增值被投诉。他们比你更清楚被检举、投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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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权在索赔之外还要求返还升值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你所遇到情形属于建筑工程外墙防水质量不好导致,难以归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你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升值部分的诉讼请求,是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的。 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的保修期的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单位或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诉讼有风险,不要指望通过诉讼得到高额回报!!!! 忠言逆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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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