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是否有特权(可以使用他人著作或者他人肖像),事先未征求他人意见的时候可以吗?

热心网友

可以这样理解。 公益广告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在某些著作权方面,不以赢利为目的,可以使用作品的。

热心网友

公民的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绝对权,也属私权利。就我国目前法律而言,公权利高于私权利,公民的肖像权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等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原则上可以不征得公民的同意,但也需依法行使。前提是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讲就是:不会引起一般公众对其形象的误解,从而导致人们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指的是商业广告而非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宣传,从法律上讲,无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但作为公益广告的制作人、发布人,从严格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出发,最好应当征得公民本人的同意;作为公民,为了公共利益,也要容忍和牺牲自己的部分私权利。 看公益公告是否侵权,关键是看是否引起了一般公众对其形象的误解,从而导致人们对该公民社会评价的降低。如果引起社会评价的降低,则侵犯肖像权;反之,则没有侵犯其肖像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肖像权被用于公益广告中,使用者并不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但公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管用于公益广告还是商业广告,都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稿酬。当然,公民的著作权必须来自于个人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