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块玉石,是甲的。他把它交给乙保管。乙把它卖给了恶意的交易人丙。丙把它雕刻以后,又卖给了丁。请问:如果加追查起来,都有谁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尤其是丙需要承担责任吗?若要承担,针对谁承担呢?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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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的所有权属育玉的所有人,甲作为玉的所有权人享有对玉的处分权。乙作为保管人有权对玉进行占有但无权处分,乙将玉卖给恶意交易人丙:一方面乙是无权处分,另一方面丙恶意交易知到乙不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处购的为善意受让人。对于甲的损失乙丙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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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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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没有刑事犯罪的问题。乙只有保管的义务和收取保管费的权利,而无处分该物的权利,所以他要承担责任。丙明知乙无权处分该物的情况下而购买该物,属于恶意,所以他应退还该物给甲。该物已经灭失或出卖的,丙与乙承担向甲赔偿的连带责任。但他有权向乙追要物款。因为乙出卖该物为无权代理的情形,在甲即所有人对乙的行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乙、丙的买卖合同无效,乙取得卖玉的款为不当得利,丙有权要求乙返还。丁如果为善意,那么他就可以不返还该物给甲。所以,如果丁为善意取得,那么由乙和丙向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丁也为恶意,那么丁必须返还给甲该物,然后向丙追要货款。丙在承担了向丁返还货款的义务后,有向乙追要货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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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卖与他人,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丙明知东西不是乙的仍与之交易,则甲有权追回自己的所有物,这是物权上的物的追及效力。但因丁是善意的,故丁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甲不可能要求丁返还原物,只能向乙、丙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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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和丙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如果丁是善意第三人那么丁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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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面人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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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行为构成犯罪,触犯了刑法,应该是侵占罪.丙是恶意购买,即明知是赃物仍予购买,触犯了民法,要由丙负担偿还原物的责任,但物品已经再次被加工,无法以原面貌返回,所以应由丙按该物品价值赔偿甲的损失.丁是善意取得,合法的取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