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第四十六条 合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一) 合营期限届满;(二) 合资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四) 合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五)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六) 合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合资合同。本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下,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或合营各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本条第(五)项所列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资企业。第四十七条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合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热心网友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合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