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股权分置是最热门话题,而股权分置解决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全流通。国内A股股票发行时,招股说明书上无一例外地有这么一段文字说明:“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发起人股暂不上市流通。”这是国内外招股说明书的最大区别,即境外发起人股的锁定期通常是一个明确的固定期限比如1-2年,而境内A股暂不流通则没有明确的期限。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认为,招股说明书属于合同的范畴。全流通的实质是暂不流通股(简称C股)欲变更合同条款,取得流通权。这种说法从法理上讲是否正确。“暂不流通”是否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取得“流通权”。
热心网友
老兄,中国的法律不健全,原来规定增发或配股3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10%。现在增发或配股这么多,有几个达到的!!规定不得挪用股份公司资金,挪用后又怎么了!!!别较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