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在天津顺驰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贷款18万元,付顺驰公司5000元贷款服务费。现在贷款已还清,去银行撤销抵押时却发现顺驰公司一直未将他项权证转到银行,导致银行无法撤销抵押权。银行方面和房主都找到顺驰,要求其出具他项权证,可顺驰竟然说因为工作人员的变动,没交接好,他项权证找不到了!请问专家,顺驰应为其工作疏忽负什么责任?赔偿房主哪些方面的损失,怎样赔偿?房主应该求助哪些部门监管、解决此事呢?应该走什么样的法律途径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