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务员,在处理一件事情时,不慎被精神病人抓伤,后经治疗花费医疗费一千余元.后来单位认定为公伤,但在报销费用时,单位却提出年初已按公费医疗规定发给我三百元,因我从未看过病,这次报销时要从中扣除三百元.我难以理解.公伤治疗和一般的医疗是一样的性质吗?因公受伤还要扣除国家本来发给我的三百元医疗福利费用.这是否合理,盼懂行的人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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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