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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6条主要是区分了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a.执行本单位的任务;b.主要是利用职权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于此处的的“利用”的理解应该是:1,若没有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很难找到同样的物质条件作用,从而发明创造就不可能完成。2,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在发明人的职务中使用的,而没有约定交纳使用单位物质条件的相应费用。对于“利用”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最后补充一点,在实践中,要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还应当注意: 仅仅看职工是否占用工作时间不能作为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可能是职务发明创造;利用工作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可能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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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11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