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去年婚姻亮起了红灯。在那个时候认识了另一个女的,(他们之间的交往我不清楚)。我和他们只吃过一次饭。那晚那个女的老找我喝酒。大约每人喝了一斤吧。她山东人,忒能喝。我是醉了,她看起来还没事。喝完酒后,我和朋友到朋友给她在宾馆开的房间去。坐了会,朋友和我下楼,我就打的回去了。后来,朋友和他老婆又合好了。那个女的又要找我那朋友,说要告他“强奸罪”(据女的说,那晚他们发生了关系)。 这罪名能成立么? 那女的还让我做证。我能证明什么啊?晕死了。我觉得这最多是个婚外情吧。感情上的事情怎么就扯到法律上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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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当今现实生活中再普遍不过的“一夜情”,你情我愿,一拍即合,排除金钱交易,充其量被认定为“通奸”。只不过女方存在非分之想,在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故作“我不要脸,谁奈我何”姿态,卑鄙无耻之极。她不要脸,随她告去吧!一旦需要你作证,只要尊重事实,客观实际,把事情经过如实陈述即可,你有何感觉别扭的,谁让你不切适宜的陪别人趟了一通混水。但愿也算为你敲响了警钟,非礼勿视,非礼勿为,浅尝辄止。远离道德、法律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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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司法或律师事务所详细的将情况说一下,那样得到的帮助会更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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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奸,在被强奸者完全恢复自由24小时内应该及时报案,据你所述你朋友不够成强奸罪。等她诉告法院判决你朋友无罪时,你朋友再以诽谤罪起诉她。你可以出庭作证,如实证明当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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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强奸,是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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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强奸罪的具体情况纷绘复杂,它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可以说独具特色。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强奸行为是一种性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与行为人和被害人的生理机能和心理意志紧密相关。 2、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有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男性实施强奸行为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3、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 4、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5、强奸罪的行为人在违背妇女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6、强奸罪是在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的。 从以上几点中,我们不能概括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其中最后两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我们正确认定强奸罪,区分强奸与通奸,强奸与恋爱中的越轨行为等具有决定性意义。因而,也最有研究价值,因为行为人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反映强奸罪的内在本质,而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实施奸淫行为,正是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表现。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就是行为人在女性没有性交目和愿望的情况下而强行与之性交,即行为人将其性交目的和行为强加于合法配偶之外的女性,从而侵犯了该女性性的自主权,构成强奸罪。根据你说的情况,主要看后两点:1)是不是违背遗愿,也就是你朋友准备进行性行为时,女方有没有表示反抗,不满 2)女方反抗后,你朋友是不是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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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所提供的事实分析此非强奸而是和奸或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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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什么也证明不了,不是吗!以后注意啊,狐朋狗友的,不要为别人制造婚外情的机会,不要帮着那些"罪人"瞒着夫人,你看,最后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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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女方同意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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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证明不了什么,如果女方硬指正你的朋友强奸,那倒是很难办,这种事情说不清楚。不过像这种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很小(他们大多不会相信)。如果有人能证明他们之间很亲密,你的朋友便可以免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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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字头字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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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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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你所说的,他们是否发生强奸,只有她们自己知道。像这种行为取证很难取证的。如果能证明他们很早就认识或以前的关系就很暧昧,可以减少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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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如果是女方同意的,则不构成强奸罪。具体罪名是否成立还要看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情况及对证据的采集。至于你说的证明问题,你只能证明当晚你们三人一起吃饭并在女方家待了一段时间,而对你离开后发生的事是不能证明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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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件事,我有下面几点看法1.在这件事上,你应该让你的朋友严正的告诉那个女的,她说的“强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他不予承认,并且保留对她提起诬告和侵害名誉权的反诉的权利。2.如果她真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自诉,应该由她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你的朋友也应该积极准备应诉,不要太不当回事。3.在现阶段还没有必要采取任何措施,如果她起诉,最好请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如果她不起诉而是散布你朋友“强奸”她或其他对你朋友不利的信息,也可以向律师咨询,如有必要可以起诉她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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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述,那晚你和朋友始终在一起,应该不存在发生关系这回事,你可以是重要的证人。 若你中途或随后,朋友离开你后,另行和此女发生了关系,那么有如下两种可能,一、是双方自愿 二是强奸,所谓强奸是有严格的定义,并非是女方指控就可成立,应由司法部门调查并做出结论。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若有司法部门要求你提供证词 你最好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