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企业员工,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送至医院后,医生出具了临床死亡诊断书,其家属请求医生抢救,用呼吸机又维持了十天心跳和呼吸后辞世而去,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定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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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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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社保基金的缴纳有明确规定, 各地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哪种保险 (或基金) 应按什么比例交? 其中单位交多少比例? 个人交多少比例? 以什么为基数? (是个人工资额,还是单位工资总额,或者是所在城市的上一年平均工资)每年交费比例中个人和单位的比例怎样调整? 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社保部门都有小册子, 不在乎是交五百元还是八百元, 只要符合规定就认头. 你介绍的单位规定中只提到50%, 没说是什么的50% 所以不好下结论 但我敢肯定任何地方也不会出现50% 这个比例数字.除非单位钱很多, 让员工交 员工应交金额的50%(现在又增加了计划生育险).单位制度如果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则属于无效.由于是代扣代缴, 因此你应交的那部分是在工资中扣除.作法没错,关键是交多少!根据什么?如果你把你们哪儿政府的规定找来,我都可以给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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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工伤是有严格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所举的例子中,该员工的病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规定的任一种情况,因此,该员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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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是规定。至于临床死亡和实际死亡的问题,你应该咨询医学专家。当然死亡有几种是不一样的,国务院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死亡,应该是没有呼吸、心跳的医学上的死亡。有呼吸和心跳的人,不能说是死亡的人。你这个问题,我认为是不能按照工伤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