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以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社会大背景下,以地方性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合法吗?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背宪法?是否是地方政府或部门不作为的一种体现?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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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一章中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废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 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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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背宪法,在宪法中有维护广大人民的规定,所以不违背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