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信托目的、信托推介时间、信托资金投向、运用方式、信托报酬等详细信息的是?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信托目的、信托推介时间、信托资金投向、运用方式、信托报酬等详细信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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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目的、信托推介时间、信托资金投向、运用方式、信托报酬等详细信息一般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托合同中载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费用的核算;(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一份正式的书面信托合同有三个组成部分:(一)信托计划简介,类似于“招股说明书”的作用,主要是对相关信托目的、信托推介时间、信托资金投向、运用方式、信托报酬的核算、风险控制的手段等进行更偏向技术操作环节的描述,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二)信托合同本体,主要更侧重从法定权利义务方面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签章认可;(三)风险申明书,明确并进一步强调相关信托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签章认可,以示受托人已经全面详尽的向委托人揭示了有关风险,且委托人在全面了解了相关风险可能的前提下,自愿设立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