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老师,您好! 我家共有房屋8间。是我爷爷和奶奶在1949年购买的。其产权登记在我奶奶的名下。我家乡在1965进行私房改造运动。私改时四清工作队强迫我家献房五间,因为当时我家有出租房3间,空闲房2间。由于当时的社会背景,爷爷奶奶处于无奈不情愿的交出了五间房(房管处的档案里有1965年8月1日的“献房凭证”一份,有1965年11月28日的“申请书”一份)。先发“献房凭证”后写“申请书”显然是错误行为。1984年我县落实私房政策时,查觉到献房错误,
热心网友
"献房"应该属于另一类,不论它发生在什么时期.你看到的证据非常有用,你可以先要求拍照,然后写挂号信要求房管局纠正错误,把房子还给你们(说一千句话不如写一个字,你要对你的诉求留下证据).如被拒绝的话可以请律师走行政诉讼.另外,你有权利查看及复制与自己家产有关的档案,可以在网上查一下相关的法律,对方拒绝时你可以援引相关的法条.你可以先试一试,再把结果告诉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