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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