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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中,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而建立的政权组织体制中,行政机关是指与立法、司法相互分立并相互制衡的行使行政权的政府。其主要职能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由于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扩大,因此,行政机关已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核心部分。 行政机关或国家元首收到立法机关通过的、要求其颁布的法案后,不予颁布,而是将法案退回立法机关或搁置起来的活动,称为立法否决。立法否决的理论依据是权力分立(或分工)与制约原则,即行政权或元首权对立法机关立法权力的制约。一般认为,这项制度发端于英国。15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衰落,英王逐渐无权制定法律,而只行使对法律的批准权。英王不同意法律时,就加以拒绝,因而形成了立法否决权,史称“绝对否决”。英国的立法否决制随着其殖民地的扩张而被带到世界各地,为美国等许多国家所采行。然而,在英国,英王的立法否决权却由于内阁制度的兴起而虚置。在实行英国模式的一些君主立宪制国家,以及其他受英国模式影响的国家,立法否决制度也处在名存实虚的境地。在总统制国家,特别是在象美国这样的总统制国家,总统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他独立于议会之外,因此宪法往往赋予总统在立法程序中否决议会立法的特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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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当今世界上总的趋势是行政权逐渐增大美国法律规定,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议案。但如果议会再次以2/3多数通过,则总统必须签署使之成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