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不是一定要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文本吗?我想不用,因为我觉得该示范文本对委托人不利,而我方又作为委托人。不用可以吗?特急,请各位高手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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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这就是说,一般而言,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都应该使用这个示范文本。 同时这个通知第三条规定:“《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也就是说你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改,维护你的正当权益。 建议你可以去 上的合同范本中查询一下你所需要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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