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将非核心经营业务外包给同一集团下的兄弟单位,在此岗位的员工我们采取"人随业务走"的办法,人员一律转入承包单位(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合同同时办理与旧单位解除、与新单位签订的手续,现有部分员工以单位违反劳动法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平均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请专家解决此类劳动纠纷,单位有没有办法打赢这个官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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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1。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停止履行一切权利义务,则属于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但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否则必须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同最后一个月的正常工资)。如果合同到期后,企业未告知劳动者,但此后一个月内未继续上班,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在一个月内通知终止合同,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合同到期后,企业未告知劳动者,并致使劳动者继续到岗上班,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除必须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还必须满足劳动者的诉求,如果劳动者放弃请诉求则无需支付,如果劳动者要求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进行经济补偿金,则应按国家相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如果合同到期后,企业未告知劳动者,并致使劳动者继续到岗上班,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还有补救的措施,就是与其协商补签劳动合同,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2。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如果未到期,因企业的原因导致需要变更劳动关系,则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愿变更劳动合同,而企业又没有适合的岗位,则企业只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解除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关于申诉期限。纠纷发生之日起,劳动者如果在60日内未对企业进行书面诉求,则视放弃诉求权利,企业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只有一个标准:平均工资,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不低于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低于平均工资则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在劳动者在前12个月内有部分或全部没有正常上班,则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相关法律条款可以自行查阅。总之此类官司企业尽量不要打,一是几乎没有胜算的可能,二是对企业的影响较坏,如果投诉的劳动者多了,则有可能要检查公司的有关经营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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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是在以承包为理由,要求职工提前解除与你单位的劳动合同,因承包不属于法定的理由,你的单位当然属于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老殴打能够合同的解除应该协商一致,如果有的职工不愿意和原单位解除合同,那么,原单位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