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在犯了刑事罪后都托关系进行精神病鉴定。为何我国不立法让这些所谓的“精神病患者”全关进精神病院,如无两名以上主治医师的全愈证明不能出院。并且出院后如再犯“病”。两名主治医师附连带责任。看谁还装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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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楼主的看法,应把所谓的“精神病患者”全关进强制性的精神病院。让“它们”终身都不要出来。如在精神病医院内再发病就将“它们”人道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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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况且这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人权问题又这么突出,怎么能像你设想的一样,太幼稚了不过你倒提出一个很好的设想,但一定得周全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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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怎么成了“杀人执照” 核心提示 执照,是经过主管机关审核后发给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执业凭证。工商执照、中介机构从业执照……日常生活中我们听说过各种各样的执照,但是最不能容忍的是在“执照”的词典中竟出现了一个叫“杀人执照”的新名词。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法律赋予行刑法警的执行权,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社会成员可以滥用这个权利。正因如此当涉黑团伙的杀人犯叫嚣“我有‘杀人执照’我怕谁?”的时候,找出“杀人执照”的社会原因,堵住“杀人执照”的发放途径,是我们应该马上去做的事情。而执照的“词典”中为什么会出现“杀人执照”,更是我们应该冷静反思的。■涉黑团伙成员杀人后买假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制裁■男青年故意伤人致死后假扮精神病没进监狱进医院■摔死亲生儿子的母亲3次精神病鉴定竟是3种结果7月3日,《检察日报》刊登刘海明的署名文章“精神病鉴定证明缘何成了‘杀人执照’”。文章援引6月26日《报刊文摘》的一篇报道说:湖北松滋涉黑团伙成员之一的杨义勇,自从1997年结识了素有“大款”之称的某石油公司物资商场经理王实后,便开始了他们用暴力和金钱编织的“黑道生涯”。2000年5月杨义勇杀人后,王实立即用重金收买他人,替杨做假精神病鉴定,使杨义勇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自从杨有了这份“杀人执照”后更加无法无天、作恶多端。虽然,这个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恶棍最终被处以死刑,但是其活着的时候曾叫嚷的“我有‘杀人执照’我怕谁?”的话,至今仍让许多人心有余悸。精神病鉴定本是我国《刑法》中对没有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实施杀人等犯罪行为后的一种免责规定。那么这个本意是体现法律的客观和人道的条款,为什么成了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和“免罪牌”?犯罪分子假借精神病鉴定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是仅松滋的杨义勇还是大有人在?有没有办法杜绝被犯罪分子视为“杀人执照”的假鉴定、乱鉴定?记者进行了探究。■“杀人执照”成了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收集身背人命官司的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鉴定证明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真有一收集吓一跳的感觉。人命关天的案例,在一纸精神病鉴定证明面前,竟屡屡化腐朽为神奇,让犯罪分子蒙混过关。案例之一:1999年9月20日下午,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张旭东骑车出去取报纸。路经李某家门口时,正赶上李某推门出来。由于李家的门向外开,突然打开的街门差点撞上张旭东。张便瞪了李某一眼,李某也不示弱张嘴就骂张旭东,二人发生纠纷。李某摸出一把剪子开始追张旭东,而且越追越近,张掏出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因其卖报纸总是随身带着一把裁纸刀)猛刺了追到跟前的李某胸腹部两刀然后逃跑,李某应声倒地,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张旭东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景山派出所自首。这本是一起情节非常简单的刑事案件,扎人致死的张旭东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惧怕受到法律制裁又在卫生学校学过一点精神病知识的张旭东,突然想到假扮精神病患者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于是他在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医生面前装疯卖傻,果然蒙过了鉴定人员,获得了一张“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的鉴定证书。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张旭东被免责释放,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没有被送进监狱服刑,却阴差阳错地被送到了精神病医院治病。虽然后因张旭东忍受不了精神病医院的环境讲出了实情,并于去年11月2日,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这却是又一个精神病鉴定证明成了犯罪分子“杀人执照”的典型案例。案例之二:1999年5月24日,河北保定市发生了一起母亲活活摔死11个月亲生儿的人命案。受害人天天的母亲曹某因家庭琐事与孩子的姥姥发生口角后,抓起床上的孩子拼命摔到地上,然后又拿毛巾勒住孩子的脖子直到天天死亡。案发后,应检察院和律师的要求,曹某被做了3次精神病鉴定,但是3次鉴定竟出现了3个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让法院无所适从。据当时代理该案原告方的保定市元恒律师事务所陆律师介绍:第一次鉴定是由天津一家医院作出的,证明曹某患有精神病无责任能力,不应负刑事责任。第二次鉴定是由保定当地一家医院作出的,结论和天津医院的完全相反,认为曹某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第3次鉴定是由北京某医院作出的,结论是曹某属《刑法》上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3次鉴定3种结果,使法院迟迟难以作出判决。陆律师介绍说,曹某摔死天天后不仅有条不紊地处理了现场,擦净了孩子身上的血迹,将脏了的小衣服换下洗净,还编造了“来了两个要饭的,把天天摔死了”的谎言。从这些情节上看,曹某作案时的思维很正常,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上曹某也承认:“我照顾他挺麻烦,实在受不了,就想弄死他。”但是经人“指点”后,曹某在做精神病鉴定时的口供就变了,说什么孩子是妖怪,摔死孩子是因为当时她看见有个魔鬼向她扑过来。虽然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某医院的鉴定证明,对曹某判了有期徒刑,但是陆律师认为,如果不是3次精神病鉴定出了3种结果,曹某也许会判得更重些。■“杀人执照”与腐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检察日报》的署名文章提出,精神病鉴定之所以成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杀人执照”,与现行精神病鉴定机构的管理混乱,一些鉴定人员不负责任甚至腐败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卢小楠告诉记者,按规定,公检法机关和律师在侦查、受理刑事案件时,都可以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作为对嫌疑人采不采取强制措施和向检察机关报捕的重要依据。检察院受理了一些违反常规的案件后,也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力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无控制行为能力,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按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不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也要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鉴定结果有疑问或原被告律师提出质疑,还可以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法律规定,鉴定结果为完全责任能力的人要全部承担刑事责任,限制责任能力者可减轻处罚,无责任能力者不受处罚。由于精神病鉴定是一些犯罪分子唯一可以减责或免责的渠道,又由于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环节很多,这种鉴定又没有硬指标衡量,所以难免出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等受人“指点”后买通哪个环节,为犯罪嫌疑人出具假的精神病证明,来逃脱法律的制裁。对此,我国物证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立根教授认为,精神病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很大程度上是背后的经济利益驱使。精神病鉴定等司法鉴定,有时就是左右案件最终审理结果的唯一证据,又多是暗箱操作,所以有非常大的“灰色需求”,难免不滋生腐败。■制度漏洞导致“杀人执照”放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另一个角度剖析了精神病鉴定成了某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杀人执照”的原因。他说:精神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也有严格的规定。外地一般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为鉴定机构,北京的安定、安康、北医大第六医院和回龙观医院是定点精神病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不服这四家医院的鉴定结果,还可以由设在安定医院的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再作鉴定。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目前精神病鉴定领域的混乱情况呢,我认为有以下的原因。其一精神病学被视为21世纪的医学,目前还不是很发达。医学上的局限性带来了鉴定结论上的局限性。其二,精神病的密码目前还没有被破解,从国际公认的角度上看每个人都有潜在的精神病基因,有的人发病有的人不发病,病因上的复杂程度带来了精神病诊断上的难度。这是客观原因。人为的方面讲,精神病鉴定证明,从法律的角度说是属于“言辞证据”,是属于专家证人(鉴定人)为刑事案件出具的证明。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一般都要求当庭质证,如果出现假证,要追究提供证据人的伪证责任,就是《刑法》上规定的伪证罪,我国刑诉法也要求鉴定结论上有鉴定人签名并盖单位图章,鉴定人也应出庭作证。但是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往往不签名,即使签名也很少出庭质证,很少有鉴定结论在质证中被推翻的情况,其结果是鉴定结论责任落到了单位,而不是鉴定人个人负责。司法机关在看鉴定证明时,只看鉴定盖章即生效。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一是很难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一些鉴定过程中的不负责任或是“灰色交易”,被“单位”的公章合法化或掩盖掉了。二是一旦出现了假证,无法追究鉴定人的伪证责任,因为鉴定证明是单位证明。这就造成鉴定人在拥有“二法官”或者是“幕后法官”无限权利的同时,却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实际上单位的公章只是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并不能证明鉴定结果的正确。实际操作中却由于形式上的效力,替代了鉴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专家说:精神病鉴定没有物理、化学指标可依精神病鉴定出现假证明、错证明的原因,除了人为的因素,是不是也受医学发展本身的局限?为什么同一个犯罪嫌疑人,3次精神病鉴定会出现3种完全不同的鉴定结果?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国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副主任李从培教授。他说,仅从医学的角度上说,精神病鉴定的结论与医生诊断的经验、水平有直接的关系。现年70多岁,有着50余年精神病研究经历的李老向记者介绍说,《刑法》规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主要指精神分裂症患者。对精神分裂症的病因目前我们还不清楚。大家都知道神经系统是人体中最复杂的器官,对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不像对心脏、肝脏等器官疾病的诊断,可以通过各种仪器、化验得出明确的物理、化学数据,有各种诊断指标可以参照。精神疾病的诊断虽然国内外也都制定了诊断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这些诊断标准更多的要靠鉴定医生的经验。每个鉴定医生的经验不同,思想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有时就出入很大。比如有的鉴定医生水平很高,但是思想方法比较主观,不注意调查研究,有时可能就会被一些假象所蒙蔽,有的医生经验不够,也会在鉴定中出现误差。医生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水平差距都很大。国外上个世纪30年代就开始研究司法精神疾病学,而我国1986年才有了这方面的专门学科。司法精神疾病学在我国还非常年轻,很多方面差距还比较大,出现误诊、错诊,不同的医生、医院对同一被鉴定人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都在所难免。李老说,正因为这样更应该规范精神病鉴定领域,严肃认真地对待这项工作。像他们这些做了几十年鉴定的人,还是怕出错,接手一个工作后不仅要看公检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还要亲自去现场调查,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再通过对被鉴定者的问话、观察作出结论。■法律界人士给精神病鉴定混乱开药方人大法学院徐立根教授认为,杜绝“杀人执照”流行,首先在观念上应该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去对待精神病鉴定,而不是把其看成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工具。法医学和精神病学是并列的两门科学,而不是从属关系。这样才能有利于精神病鉴定的发展和独立开展。钱列阳律师认为,转变目前精神病鉴定混乱的局面,最主要的是将鉴定责任由目前的单位落实到个人,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自由鉴定人队伍,像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样,由国家对从事精神病鉴定的人员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然后进行登记。在对鉴定结果责任方面文责自负,对出具不正确的鉴定证明或假证明的人,可以吊销执照、开除或追究伪证罪等刑事责任,使权利和责任统一起来。在审判方式上,应该改变目前鉴定方仅向法庭提交一纸鉴定证明的做法,而采取鉴定专家出庭质证的做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鉴定结果,由原被告双方聘请的专家在法庭上阐述各自的鉴定根据,接受对方质疑,最后由法官决定采信哪种鉴定意见。保定市元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克民律师认为,精神病鉴定直接涉及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事关重大。但是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鉴定中心,都下文件说以自己为主,缺乏统一协调,渠道多滋生腐败的机会也多。所以要堵住“杀人执照”的发放,首先应该堵住目前鉴定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提高鉴定人员素质,杜绝“钱权证明”、“人情证明”、“腐败证明”。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精神病鉴定成了一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杀人执照”的情况,目前已引起有关机构的重视,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在呼吁,不从源头上控制好精神病证明的发放,将后患无穷。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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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一下现行法律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是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家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为完全辨认犯罪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犯罪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有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或者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无论是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鉴定人制度、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制度还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范围上看,我国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着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建议:其一,统一名称。抛开学术界的不同见解,单就现在仍在适用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司法活动中精神病的鉴定这一情况就有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等几种不同的叫法,专家观点以为,从这个活动的性质以及目的来看,使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个概念更为合适。其二,统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目前为止我国存在两个有资格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机构,即形式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和其它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两个主体。个人认为我国应当逐步的将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资格具有中立性的政府指定的或具有一定资格的医院进行。另外对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人员严格的实行资格限定,要求持证上岗。其三,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有选择的权利,对法院指定的机构的鉴定结论有提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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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说的问题其实本意是谴责那些人的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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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是轻度或者间歇性精神病。而且住院费用很高,多数家庭承担不起,只能放弃治疗。医疗改革失败,造成中国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