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网友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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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2、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4、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5、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6、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自车辆购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