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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1、从体系上来讲,重新架构一个财产法体系会对现有的民法体系造成威胁,许多概念与规则要改变,而目前的理论准备严重不足。2、从内容上来看,财产法不具备特定的调整对象,难以形成相互关联的系统理论。3、从传统上来讲,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大陆法系已发展出一套相对完整的的物权法理论,无论从概念、规则、体系上来讲,绝大部分可以自圆其说,并可与现行的民法体系相对接;而财产权是英美法系使用的概念,英美法重判例、轻法典,理论体系不严密,难以解释中国现行的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内涵与一般规则。4、从效果上来看,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未明确规定物权制度,但整个司法系统实际上一直在运用物权理论,如果改行财产权体系,必然要花巨大的成本进行整个法律体系的修订、人员的培训乃至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于社会运行效率而言极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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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财产的范畴明显的小于物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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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看看孙宪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