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原材料调给母公司有没有必要开增值税发票,如果开的话,是不是视同销售,那进项税是否要转出?那一系列的分录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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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母子公司是二个独立的法人,那么作为二个纳税主体调拨原料要完全按销售来处理。如果子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那么只要在母公司的销售好了(分公司只能是注册税务登记,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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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发生货物转移,按视同销售处理。相关进项税可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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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母子公司的性质、及注册地大家才好回答。